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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台灣化學工程學會章程--會員權利義務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分為:正會員(Members)與學生會員(Student Members)。 (一)正會員:凡專科以上學校化工或相關科系所 畢業,具三年以上化學工程經驗者;非上述學歷,具九年以上化學工程經驗者,得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正會員。凡具正會員二十年以上資歷,且有二十五年以上化學工程經驗,對化學工程事業或研究有顯著貢獻者,經由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後,敦聘為會士(Fellows)。 (二)學生會員:凡專科以上學校化工或相關科系所,在校肄業生, 得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後為學生會員。學生會員畢業後,從事化學工程相關事業二年以上得申請升級,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正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一至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正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正會員為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為利組織運作,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由理事會作最終議決。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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