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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清單
化學工程獎章設置辦法

台灣化學工程學會化學工程獎章設置辦法

 

112年3月17日第62屆理監事會

第二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一、台灣化學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推崇本學會會員有下列之事蹟,凡本學會會員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化學工程獎章候選人。

(1)化學工程學術上,有顯著之成就或發明者。

(2)主辦化學工程學術機關或化學工程,對國家社會有重大貢獻者。

二、凡合於上項條件之會員,應經由本學會獎章委員會(簡稱本委員會)委員提名為化學工程獎章候選人,並蒐集有關證件及資料,送交本委員會審查。本學會正會員亦得向本委員會推薦人選。

三、本委員會根據各方面所提人選,負責審查,以為最後推薦之決定。各候選人須經半數以上委員出席之會議,並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時,方可向理事會推薦,必要時得以投票方式行之。

四、經本委員會提名之候選人,及原提名委員姓名,以及審查經過,均應保守秘密。最後決定推薦人選,亦不得由本委員會以任何方式對外發表。

五、提名手續,應於每屆化學工程學會年會前三個月辦理完成,各候選人經本委員會審查決定後,於年會前一個月,向本學會理事會推薦,以全體委員名義行之,化學工程獎章每年以一人為限。

六、關於候選人著作或發明之審查於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共同辦理之。

七、當年度得獎人需一次繳納十年常年會費成為本學會永久會員。

八、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