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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分會設置及輔導辦法
台灣化學工程學會 學生分會設置及輔導辦法 103年6月26日第57屆理監事會 第7次聯席會議通過
一、本學會為推動化學工程師之養成教育及發展學生會務,特訂定本辦法。並根據章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設立各所屬學校團體會員之學生分會。 二、本學會所屬學校團體會員之學生,得申請成為學生會員。學生會員人數達20人以上,得依本辦法成立該校之學生分會,並以「台灣化學工程學會OO大學學生分會」稱之。該學生分會亦可申請為美國化學工程師學會之學生分會。 三、本學會所屬學校團體會員為該校學生分會之輔導單位,輔導單位之主管為該學生分會之當然輔導人員,並可聘請該單位內教師為輔導老師協助輔導工作。學生分會主管單位為本會會務促進委員會。 四、學生分會之任務 1、協助推動有關化學工程之學生學術活動與競賽。 2、舉行有關化學工程之學生學術講演、報告及座談會。 3、協助學生會員瞭解化學工程相關之職場與職涯發展。 4、協助提升學生會員之化學工程專業學習效率與應用實作能力。 5、推動國內及國際化工相關學生分會之學術交流與聯誼。 五、學生分會在本辦法規範下,得經所屬學生會員大會通過制定與修改該學生分會組織章程,並報請本學會之輔導單位核可及本學會核備後施行。 六、學生分會經輔導單位核可後,可對外募款或接受捐助,並得向該學生分會會員收取會費。學生分會所舉辦各項活動,得視實際情況向參加者收取活動相關費用,並得依該分會會員之會費繳交情形差別收費,以保障該分會會員之權益。 七、學生分會之經費,由其自行保管、分配,但應周詳規劃,妥善運用,定期向分會會員公布,並接受輔導單位的監督查核。 八、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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