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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士遴選辦法

111年9月23日第61屆理監事會

第七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一、台灣化學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表彰本學會會員在化學工程相關領域之傑出表現,特訂定本遴選辦法。

二、會士之定義:

由本學會頒贈在化學工程相關領域有傑出表現,且對國家或本學會有重大貢獻之本學會會員之最高榮銜。

三、會士候選人之基本資格及推薦方式:

1.最近連續十年為本學會之有效正會員,且有二十五年以上化學工程經驗,對化學工程事業或研究有重大貢獻,且經五位以上本學會正會員推薦,或由理事會主動推薦者可為會士候選人。

2.會士候選人之推薦書由本學會秘書處制定之。

四、會士之產生與名額:

1.會士遴選委員會由徵詢會士意願後組成,新會士由會士遴選委員會自會士候選人中遴選之,會士候選人需經會士遴選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並報理事會核備,方可敦聘為會士。

2.會士遴選須於每年年會舉行之一個月前完成遴選作業,新當選會士名額除第一年外,每年以不超過十名為原則。

3.若通過率過低,獲得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得針對第一輪投票獲二分之一(含)以上得票者,進行第二輪投票。

五、當選表揚:

每年當選之會士於本學會當年度年會公開表揚,頒發會士證書。

六、資深會士:

本學會會士年滿八十歲者晉升為資深會士。會士晉升為資深會士之作業由秘書處負責。資深會士所有禮遇同會士,唯不參與會士遴選。

七、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